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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遵义市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的政策解读

2019/02/13 1.0w 阅读 364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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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4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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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遵义市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的政策解读

2019年1月2日,遵义市人民政府印发《遵义市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遵府发〔2019〕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志愿服务的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地区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2017年6月7日,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经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2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发布,12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我市以“全民志愿服务·共创文明城市”为抓手,将遵义城市精神和志愿服务核心价值想结合,提出了“遵道行义·人人义工”的服务主题,全力打造“遵义义工”品牌。市委、市政府出台《遵义市学雷锋志愿服务制度化实施方案》,对志愿服务项目的目标任务、重要举措和实现路径都作出了顶层安排。市文明委出台《遵义市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对志愿服务项目运行流程、人员招募、业务培训、服务记录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明确。经过坚持不懈的探索和努力,我市学雷锋志愿服务工作基本形成以“志愿组织体系化、志愿服务信息化、志愿服务项目化、志愿服务阵地化、志愿文化多元化”为龙头的“五化”工作模式。“最美笑脸”、“筑梦红城”、“找到啦”、“家在遵义”、“金拐杖”、“名城先锋·党员义工”、“百家爱心屋”等一大批志愿服务项目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2018年,根据《中共遵义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工作要点》明确的任务,在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团市委等多家部门协力合作下,以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参考内容,同时学习借鉴其他先进城市的志愿服务《条例》内容,结合遵义实际出台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九条,分为:总则、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和激励、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  总则。共六条,主要阐明了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目的、适用的对象、开展志愿服务的原则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志愿服务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章 志愿者。共五条,定义志愿者,介绍志愿者注册途径,规定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共八条,定义志愿服务组织,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形式、服务方式和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志愿服务组织对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募集、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对志愿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等;明确县级民政部门在志愿者登记管理中的工作职责;推进志愿服务组织内基层党组织建设。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共十五条,对志愿服务活动范围、志愿者招募、志愿服务需求申请,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需要签订协议的情形和协议包含内容,对业务培训、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使用志愿服务标志和志愿服务组织违法处理进行了规定。明确要充分发挥志愿者中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创办党员之志愿者工作室,抓好志愿服务信息录入与数据互联互通,加强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尊重志愿者信息隐私。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开展志愿者服务工作,志愿服务组织在突发事件情况下要接受当地政府统一指挥。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共十条,规定志愿服务经费来源、用途,鼓励创建志愿服务基地、对志愿服务进行捐赠、为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等。各级政府要制定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政策和措施,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创建文明城市(县城)、文明乡镇(街道)、文明社区(村)、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的考核内容,将志愿精神纳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和行业规范等,将志愿服务教育纳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内容,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市级实行注册志愿者星级评定机制,认定等级分为一至五星志愿者。定期对有突出贡献进行表彰和奖励,媒体要加强宣传弘扬。

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三条,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应当依法承当法律责任的情形和处罚方式,规定综合执法部门对志愿服务违法问题的执法权。

第七章 附则。共二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和《办法》的施行时间为发布之日起。

三、条款特点

《办法》在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相关规定细则的基础上,主要进行了以下条款的补充完善:

1.第一章第四条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在政府对志愿服务环境营造中新增“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对本地志愿服务的政策宣传和制定作出强调。

2.第二章第九条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新增“发挥党员志愿者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党员志愿服务规范化、专业化”,进一步强化党员在志愿服务中的带头作用;新增第十条志愿者应当享有的权利与第十一条志愿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对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既保护了志愿者合法权益又要求了志愿者必须对照条例履行义务。

3.第三章志愿服务组织中,新增第十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对志愿服务组织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内容以及志愿服务组织可依托公共服务设施建立志愿服务站点”;第十八条对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作出规定,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发布志愿服务信息;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激励、评价等工作;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帮助解决志愿服务或是相关的实际困难。”等一系列责任;根据我市举办大型活动使用志愿者的实际情况,新增第十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誓词为:“我志愿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遵道行义,自强不息,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建设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美好社会贡献力量!”

4.第四章第二十条对志愿服务的范围作出较为明确的界定,并强调“鼓励优先为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提供志愿服务”;第二十一条对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招募方需对志愿者告知的内容,新增“应当说明志愿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志愿者的条件和数量等信息”;第二十四条对志愿服务协议签订需要明确的内容进行了扩充,增加了“协议的变更和解除、法律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和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等”;新增第二十五条对需要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新增第二十七条“推行‘社工+义工’模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与志愿服务组织建立联动机制,在组织策划、项目运作、资源共享等方面进行协作”;第二十八条对我市志愿服务标识作出明确规定,“市内志愿服务组织统一使用‘遵义义工’标识”;第二十九条对志愿服务评价制度尤其是志愿服务时长记录作出了补充“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项目结束后,一般应由服务对象对志愿者的实际服务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读物内容等签署意见。”

5.第五章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对志愿服务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作出明确规范,要求志愿服务经费来源必须合法使用合规,“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在第四十条补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创建、巩固文明城市(县城)、文明乡镇(街道)、文明社区(村)、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的考核内容,鼓励将志愿精神纳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和行业规范等”;新增第四十二条“实行注册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由民政部门根据评定标准进行认证。”

6.第六章第四十六条对开展志愿服务中的行为主体所涉及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说明,“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因过错给志愿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因自身过错给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志愿者因其它原因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其依法获得适当补偿”,为志愿服务开展过程中法律责任归属问题提供了依据。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