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丨《遵义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解读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23号)等规定,结合遵义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年度考核。
二.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实行日常监督、季度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市安委办、市消安委办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履职不到位的地方和单位及时下达督办指令,并做好跟踪督办。
三、考核内容:
1.强化制度建设。
2.推进依法治理。
3.完善体制机制。
4.加强安全预防。
5.强化基础建设。
6.坚持系统治理。
7.推动管理到位。
8.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消安委(办公室)安排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消防重点工作。
四、考核机制:
考核采取评分制,满分100分。对照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细则,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事故考核时段为考核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考核等级: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六、时间安排:
各责任单位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当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自评报告。市安委办组织现场核查抽查。
七、实施时间安排: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