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取消《消防检测报告》的中介服务事项为
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验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现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清理规范。现予以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取消《消防检测报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调整依据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1 |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
消防设施检测公司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配套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0〕5号)附件2的填表说明中强调了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实施。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消防设施检测, 也可委托相关检测公司开展并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