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解读‖《遵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解读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起草了《遵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现将《草案》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草案》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城市绿化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优化城市环境、维持城市生态平衡、美化城市景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美化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的重要基础设施。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力度,城市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和景观环境得到较大改善,城市绿地生态系统日渐完善。但与我市新型城镇化、旅游产业化要求、与市民群众的期盼相比,仍然存在诸多制约城市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问题和困难。一方面,现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能满足当前工作需要。2004年,我市印发了《遵义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实施,对我市城市绿化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但作为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只有5年,该文件已经失效。2017年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住建部有关规章已进行了修改调整,因此,为适应上位法的新规定,急需制定出台遵义市城市绿化的地方法规。另一方面,我市城市绿化在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重建设轻管理现象严重,城市绿化管理养护经费的保障难;管理责任体系不健全,责任主体不明、职责不清,责任未压实;专业技术薄弱,技术人员匮乏,管理养护存在差距;城市绿地布局不均衡,缺乏系统规划;监督管理法则不完善,监管效力难发挥;各县(市、区)发展不平衡,建设成效差异大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我市城市绿化工作的健康发展,制约着城市绿化水平的提高。因此,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出台城市绿化法规,把城市绿化活动纳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轨道,对推动我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十分必要。
二、《草案》的起草依据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三)住建部《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四)《贵州省绿化条例》
(五)《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六)住建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17)
(七)住建部《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 51163-2016)
(八)住建部《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 51346-2019)
三、《草案》的起草经历了哪些过程?
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将《遵义市城市绿化条例》纳入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2021年6月7日至12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相关部门先后赴贺州、柳州、许昌、洛阳等城市地进行实地调研,学习借鉴外地城市在绿化立法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7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各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草案》起草工作的讨论,查找我市城市绿化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难点,8月12日在专题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编制完成《草案》。
2021年8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相关人员对《草案》进行讨论,对部分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法工委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8月25日至9月8日向各相关市直部门、各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广大市民公开征求修改建议意见,共收到修改建议意见81条,采纳建议意见12条,部分采纳建议意见4条,不予采纳的建议意见65条。2021年9月18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开局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草案》。
9月30日市司法局组织相关市直部门、立法咨询专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等召开《草案》专家论证会,对《草案》部分条款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10月11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修改完善后《草案》(送审稿)再次报送市司法局,并通过市司法局的法制审核。2021年11月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对《草案》(送审稿)进行审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草案》(送审稿)。
四、条例重点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一)解决与国家新法规、行业新标准不相适应的问题。对标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及住建部新修订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绿地规划标准》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在《草案》中制定了与相关上位法内容相适应的条文。
(二)解决城市绿化规划、审批、建设的保障问题。《草案》结合工作需要,针对不重视城市绿化规划、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绿化指标不足、城市树木的大规模移植和砍伐频发等问题的解决,制定了相适应的条文。《草案》对科学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严格绿线管理,保护绿化用地作出了规定。《草案》在符合上位法的基础上,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绿化标准。《草案》规范了城市树木修剪、移植、砍伐审批程序,同时,规定城市树木大规模更换、移植、砍伐需经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和人大备案等程序。
(三)解决了城市绿化责任主体不明、职责不清等问题。《草案》规定了城市绿化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并对其应履行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压实了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了行业监管,提升了管理成效。
(四)解决了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不完善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草案》对各种破坏绿化的行为的处罚措施和标准进行了细化,进一步完善了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提升了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优化了依法管绿、依法护绿、依法治绿的法治环境。
五、条例主要内容有哪些?
《草案》共分五章、38条,各章分别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一)总则
1.明确了适用范围。《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地域范围包括本市及所辖县(市、区)的城市规划区。
2.明确了各部门职能职责。《草案》第三条明确了市、县(市、区)两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同时明确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其他相关部门在城市绿化工作中的职责。
3.明确了工作内容。《草案》第四条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绿化的工作内容。
(二)规划和建设
1.明确了城市绿化规划编制、绿线保护事宜。《草案》第九条至第十三条分别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规划的编制,绿线的划定、调整、界定和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2.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了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指标。
3.明确了保障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建立了绿化工程质量监管体系。《草案》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分别对绿化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竣工核实、档案管理等工作做了相应规定。
4.规定了地下管线建设和绿化植物生长空间的避让原则。《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了规划、建设管线或地下设施(设备)应当与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及避让原则。
(三)保护和管理。
1.明确了城市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主体及其责任。《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草案》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城市绿化管理责任主体需履行的责任。
2.规定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事宜。《草案》第二十六条,一是明确了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的使用性质。二是规定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时限、恢复、赔偿等的事项。
3.明确了修剪、移植、砍伐树木的审批。《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城市树木修剪、移植、砍伐的审批,以及隐患处置、费用承担、审批条件等事项。《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更换城市主次干道的行道树或城市树木大规模移伐(100株及以上)的审批程序。《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修剪、移植、砍伐树木审批申请材料。
4.规定了禁止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草案》第三十条明确了各种禁止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
《草案》第四章对违反本条例的相关行为,根据危害程度、情节轻重等,设立了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1.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不达标的处罚。《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对绿地率未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纠错和处罚标准。
2.明确了城市绿化管理责任人履职不力的处罚。《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对城市绿化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纠错和处罚。
3.规定了非法占用城市绿地的处罚。《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纠错、处罚和赔偿。
4.规定了非法修剪、移植、砍伐树木的处罚。《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擅自修剪、移植或砍伐城市绿化树木的处罚和赔偿。
5.规定了损坏城市绿化行为的处罚。《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对各种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处罚。
(五)附则
《草案》第五章明确了条例生效的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