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丨《遵义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深入推进《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统一规范了全市医疗救助制度,实现了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
一、《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实施细则》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聚焦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细则》共九章二十八条,分为总则、救助对象分类和资格认定、资助参保、救助待遇、救助基金管理、规范经办服务管理、完善防范和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部门职责、附则。
(一)总则。明确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制定要求和定义范围,明确医疗救助制度和医疗救助资金市级统筹等。
(二)救助对象分类和资格认定。救助对象分为一、二、三、四类人员,按照人员分类分别由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及县级民政部门和医保部门组织认定。
(三)资助参保。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其中,一类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二类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予以资助;三类人员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30%予以资助等不同参保资助标准。
(四)救助待遇。救助对象医保年度累计达到医疗救助起付线以上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救助。各类救助对象起付线标准、救助比例均有不同保障待遇。年度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5万元。
(五)救助基金管理。2023年起,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市财政局设立市级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六)规范经办服务管理。构建全市统一的医保经办服务管理体系,细化完善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指导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
(七)完善防范和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及综合帮扶,分类健全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双预警机制,重点监测救助对象个人年度自付费用,同步监测个人年度自付费用较重的普通参保人员, 做到及时预警。
(八)部门职责。建立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
(九)附则。明确政策解释部门及施行时间。
《实施细则》要求在2022年12月前出台,医疗救助待遇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的政策衔接,确保参保人员待遇平稳过渡。
四、《实施细则》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