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丨解读“五经普”
什么是“五经普”?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是对国民经济的一次高质量“体检”
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
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
分别在逢3、8的年份实施
2023年,我国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每五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我国已在2004年(受2003年“非典”影响,第一次经济普查在2004年开展)、2008年、2013年和2018年分别开展了四次全国经济普查,2023年将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简称“五经普”。
“五经普”有何重要意义
“五经普”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开展好“五经普”,对于摸清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家底”,全面了解新时期经济运行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新特征,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为什么要开展经济普查?
此次经济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五经普”与以往普查有何不同
“五经普”的启动时间较之前历次普查有所提前,首次整合投入产出调查没有先例可循,普查范围拓宽、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对方案的设计、组织实施和数据处理等各环节工作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市场主体快速增长、信息化技术应用、新经济的发展变化使普查面临诸多新的挑战,同时新冠疫情也增加了现场调查的不确定性。
本次普查有什么新变化?
本次普查最大的变化是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投入产出调查是为系统反映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组织实施的一项大型调查。统筹开展经济普查与投入产出调查,可以更加全面、系统地收集基层数据,有利于提高统计调查数据的协调性,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实现经济总量和结构数据的更好衔接。
“五经普”普查什么
普查对象为在中国境内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覆盖除农业以外的各行各业,包括基本属性、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从业人员等。
普查对象有哪些?
这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五经普”获取什么时间的资料
“五经普”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五经普”的普查方法是什么
首先采取“地毯式”清查方法,对辖区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然后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进行普查登记;对个体经营户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样调查。
五经普”在时间上怎样安排
2022年是普查的筹备阶段,主要是研究普查的总体方案和开展专项试点;2023年是普查的准备阶段,主要是组建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单位清查、制定和部署普查方案,完成人员选调与培训等;2024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验收、事后质量抽查和普查结果发布阶段;2025年为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和普查总结阶段。
普查工作如何开展?
2023年为普查准备阶段,主要是制定普查方案,开展普查区划分及绘图,选聘与培训普查人员,开展单位清查、进行普查登记准备等。
2024年为普查组织实施阶段,主要是开展普查登记,组织事后数据质量抽查,审核汇总并发布普查主要数据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五经普”要依法依规开展
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各项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经济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地提供普查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普查法纪,不折不扣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如何参与经济普查?
本次普查将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调查。同时,也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
普查数据如何发布?
普查数据将会以公报、新闻稿等方式,在新闻发布会及国家统计局官网网站、微信、微博发布。
单位清查知多少
清查目的:
摸清我国境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和分布状况。
准确界定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与种类。
明确地方普查机构与相关部门的普查登记责任。
确保普查对象类型界定准确、普查单位不重不漏,为后续各项经济普查工作奠定基础。
清查的基本原则:
1.聚焦核心、提升效能。
以找全、查清、划准普查对象为核心,以服务普查登记、合理减轻调查对象负担为目标,充分利用统计基础信息和部门共享资料,实现高效清查。
2.统一组织、专业协作。
全国统一制定单位清查办法,采用统一的统计标准,统一进行业务培训、问题解答、综合分析、确定名录。名录专业负责对清查数据进行全面审核,其他相关专业参与行业类别和专业性指标的审核。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部署,各级普查机构会同同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宗教等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金融、铁路等单独组织实施普查的部门,以及教育、卫生、民航、邮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单位清查工作,共同核查单位、评估清查结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普查要求提供单位名录,协助开展单位清查工作。
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军队系统普查对象的清查工作。
4.优化手段、保障质量。
借助部门行政记录资料,优化清查流程;利用手机等手持电子终端采集清查数据,提升清查效率;通过行业智能赋码、OCR识别等技术手段,提高清查数据质量。
清查对象、范围和时间:
单位清查的对象是我国境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单位清查工作从2023年6月开始,至2023年12月结束。
清查方式:
县级普查机构组织人员使用手持电子终端,对所辖普查区域内除军队系统普查对象外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清查,分类填报清查表;对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下发的金融、铁路部门名录单位,仅需核实单位类型、单位所在地址和运营状态,免填清查表其他内容。
清查内容:
1.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单位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运营状态、单位所在地区划及详细地址、单位注册地区划及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行业类别、机构类型、登记注册统计类别、成立时间、开业时间、执行会计标准类别、法人单位下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归属法人单位情况等。
2.个体经营户:
个体经营户名称、个体经营户经营者姓名、有无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个体经营户所在地区划及详细地址、行业类别、从业人员期末人数、预计今年营业收入等。
清查的实施步骤:
单位清查工作包括普查区划分与建筑物信息采集,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与培训,部门数据收集整理,清查底册编制,“地毯式”清查,查疑补漏,数据审核,数据检查与评估,数据验收与普查底册编制等9个环节。
1.普查区划分与建筑物信息采集(2023年6—7月)。
2.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与培训(2023年6—8月)。
3.部门数据收集整理(2023年7—8月)。
4.清查底册编制(2023年7—8月)。
5.“地毯式”清查(2023年8—10月)。
6.查疑补漏(2023年10—11月)。
7.数据审核(2023年8—11月)。
8.数据检查与评估(2023年10—11月)。
9.数据验收与普查名录编制(2023年11—12月)。
经普方案
一、普查目的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一)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普查单位划分规定》界定。
(二)普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三次产业划分规定》,普查范围具体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三、普查时点和时期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登记时,时点指标填写2023年12月31日数据,时期指标填写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数据。
四、普查内容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数字经济活动、投入产出情况等。
五、普查方法
(一)清查方法
采取“地毯式”清查的方法,对辖区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具体按照《普查单位清查办法》组织实施。
(二)普查登记方法
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调查。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抽取多套个体经营户样本,各省级普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多套样本中确定一套作为最终样本,对个体经营户进行抽样调查,具体按照《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案》组织实施;对投入产出调查单位采取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查。
各地普查机构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普查。按照《普查登记工作细则》,对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普查登记。
(三)数据报送方式
在单位清查阶段,普查员使用PAD、手机等手持电子终端采集清查对象数据;在普查登记阶段,采取普查员入户采集、普查对象自主填报、部门组织普查等方式采集普查对象数据。
六、普查业务流程
普查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制定普查方案,普查区划分及绘图,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编制清查底册,实施单位清查,登记准备,普查登记,普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普查数据质量抽查,普查数据汇总、评估、共享与发布,普查资料开发及普查总结等12个环节。
(一)制定普查方案(2023年1—9月)
(二)普查区划分及绘图(2023年6—7月)
(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2023年6—8月,11—12月)
(四)编制清查底册(2023年7—8月)
(五)实施单位清查(2023年8—12月)
(六)登记准备(2022年10月—2023年12月)
(七)普查登记(2024年1—4月)
(八)普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2024年1—8月)
(九)普查数据质量抽查(2024年6—7月)
(十)普查数据汇总、评估、共享与发布(2024年8—12月)
(十一)普查资料开发(2024年7月—2026年12月)
(十二)普查总结(2024年8月—2025年6月)
七、普查组织实施
(一)统一领导
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按照统筹开展经济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的要求,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具体包括普查的宣传动员、方案设计、培训和部署、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处理、资料开发、普查总结和日常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分工协作
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中央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等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中央政法委负责和协调;金融、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普查工作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经济普查及投入产出调查;海关总署负责组织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工作中的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军队系统的普查工作由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三)分级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地方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按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作、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共同参与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统一要求和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信息共享,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条件保障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八、数据安全
为全面保障普查数据安全,防范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数据篡改、丢失、泄露、破坏等安全风险,各级普查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将相关要求落实到普查工作的采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环节,严防数据风险,确保普查数据安全。
各级普查机构应建立健全普查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做好数据处理系统物理环境监控和软件安全监测;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建立数据提供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网络传输安全防护建设,完善普查数据访问审批制度;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工作,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遵循需求导向和安全有序原则,严格审核数据发布内容,依法公开普查数据。
九、普查法纪与质量控制
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统计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履行保密义务。要坚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通报和曝光力度,全面实施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和惩戒制度。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普查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有关工作。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应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全过程数据质量检查核查。
十、补充说明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另行开展平台经济等专项调查,辅助经济普查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