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丨遵义市城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管理办法
一、立法背景与制定目的
随着遵义市城镇化进程加快,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成为城市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存在设置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景观协调性不足等问题。为规范设施管理,优化城市风貌,防范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旨在通过制度化、精细化管理,实现“安全有序、协调美观、依法规范”的管理目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二、《办法》适用范围与主要框架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遵义市城镇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活动,涵盖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企事业单位招牌等各类相关设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核心框架
《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逻辑清晰、权责明确:
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明确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定义、管理原则、部门职责、规划编制要求及行业自律引导;
设置规范(第八条至第十五条):划定内容准则、许可要求、设置标准、禁止情形,规范公益广告发布与公共空间使用权出让;
安全维护(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设置人主体责任,规定设计施工资质、验收流程、日常维护、安全检测及拆除要求;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建立全过程监管、联动机制、“一设施一档案”、公众监督等制度;
附则(第二十六条):明确施行时间为文件印发之日。
三、核心内容与政策亮点
(一)明确设施定义与管理原则
1.精准设施定义。户外广告设施是指设置于城市(镇)公共空间内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指示牌、路名牌、实物造型或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设施。其中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以“单边边长≥4米或单面面积≥10平方米”为标准(含临时设施)。
招牌设施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设施。
2.确立管理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环保、协调美观、依法设置”五大原则,既保障城市景观协调性,又突出安全核心要求。
(二)厘清部门职责,构建协同机制
1.牵头与属地责任。市城市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县(市、区)城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具体监管,红花岗区等四城区可编制重点区域设置导则,体现分级管理灵活性。
2.多部门联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内容监管与虚假广告查处(联合卫健部门监管医疗广告),财政部门保障工作经费,住建、交通、应急、消防等部门按职责协同监管,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三)严格设置规范,兼顾安全与风貌
1.内容合规要求。广告和招牌内容需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禁用低俗、误导性内容,文字、计量单位等需符合国家规定,杜绝违背公序良俗的表述。
2.设置许可与禁止。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实行许可制,临时设施需按规定审批且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明确7类禁止设置情形,从源头避免安全隐患。
(四)强化安全责任,健全维护机制
1.全链条安全管控。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的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需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开展日常巡查、极端天气专项检查,每年开展安全检测。
2.日常维护要求。设置人应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整洁、完好、美观。出现污损、褪色、残缺等问题的,应及时维修、更新、拆除(清理);设置人搬迁、歇业等需自行拆除设施,未明确管理责任导致安全事故的,依法担责。
(五)创新监管模式,畅通监督渠道
1.健全监管制度。市、县两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设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强化日常安全监管化。
2.畅通监督渠道。明确12345举报电话、i遵义、数字城管平台等监督渠道,鼓励公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形成社会共治氛围。
四、实施保障与注意事项
(一)规划先行
市、县(市)城管部门将编制设置规划,四城区可制定重点区域导则,确保设施布局与城市功能、风貌相适配。
(二)行业自律
鼓励相关协会、商会发挥桥梁作用,开展培训与技术支撑,引导企业规范设置、维护设施,实现自我管理。
(三)过渡期衔接
《办法》施行前已设置的设施,若不符合规定,设置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相关责任部门要依据政策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开展整改,确保设施安全、环境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