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
政策政策文件

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 人社系统在依法行政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意见

2020/12/14 1.4w 阅读 496 点赞


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

人社系统在依法行政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意见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蒲新区社会事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依法行政是法治原则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表现,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为了强化依法行政责任,遵照我局主要领导有关批示要求,特对2019年全市人社系统在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并就加强整改落实明确相关意见。

一、2019年全市人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突出问题

《市人社局2019年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反映,全市人社系统在依法行政中的突出问题主要集中在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不规范。2019年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17件行政行为中,6件系程序违法,占35%,分别为正安2件,汇川、新蒲、桐梓、务川各1件;7件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占41%,分别为务川、仁怀各2件,汇川、赤水、新蒲各1件。此外汇川区还有1件虽然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但同时判决确认程序轻微违法。被市政府复议撤销的行政行为中,1件(道真)系适用法律错误。

整体而言,工伤认定行为存在调查取证难、证据固定难,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所难免。但因超过法定时限、不按法定程序办事、行政行为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等导致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或行政诉讼中败诉,则是法治意识淡薄和责任不到位的体现,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坚决予以杜绝。

二、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和适用法律错误典型案例

(一)程序违法。除《市人社局2019年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列举的两个案例较为典型外,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我局作为被上诉人的两起工伤认定案件也非常典型,二审判决载明“工伤认定决定对工伤认定的基础事实和法律关系把握准确,但存在工伤认定受理期限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期限的规定,只能判决确认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程序违法”。

冯某强一案,当事人2017年12月5日向人社部门(新蒲)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人社部门2018年4月17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写明受理日期是2018年1月18日。两个教训,一是《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冯某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时间晚于2017年12月15日或在2017年12月15日后要求冯某强补正材料,其于2018年1月18日受理冯某强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了《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理期限”。二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2018年4月1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超过了规定的期限。

梅某一案,当事人2018年11月8日向人社部门(新蒲)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人社部门2019年4月9日受理申请,2019年7月1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仍然是无材料证明当事人需补正材料和延期办理的合法合理证明,同样存在超时限受理和超时限认定两个问题。

(二)适用法律错误。原告曾某山于2018年6月4日向人社部门(仁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疾病诊断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6月5日人社部门向其发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要求其在30日内提供证明与仁怀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7月6日人社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案件受理与否的审查,应是立案材料具备条件的形式性审查,而不是实体处理程序中对当事人所举材料有否证明能力的审查评判”,“原告提交的工资账户明细、证人证言、工资装照片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实质上已经提交了被告要求补正的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至于这些材料能否证明原告与蜂某公司劳动关系是否成立,需要在受理立案后,开展调查核实来判定,甚至因劳动者的举证能力或条件的欠缺,行政机关还应当运用公权力依法予以调查取证”,因此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三、整改意见

(一)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是导致人社部门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应诉中撤销率、败诉率偏高的重要原因,严重影响人社部门的形象。包括通报的近期二审审结的两个案例,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建议函》中明确指出“此类判决虽未实质否定工伤认定决定的效力,但影响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且在司法统计中也会作为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统计,一定程度上影响行政机关的考评”。为避免今后工作中再次出现类似问题,现明确以下要求:

1.进一步强化学法用法和法律适用工作。增强证据意识,在工伤认定等工作中认真开展行政调查取证工作,围绕法定的条件和存在的争议,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形成证据链支撑,确保权利义务告知、相关文书依法送达、时效保障等程序证据和事实调查、案件处理审定、依法认定等实体证据的完整。

2.进一步规范完善工伤认定等工作流程和标准。在今后的工伤认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时限要求和程序规定予以办理,确有中止或延期情形的,也必须完善内部审批手续并保存相关资料。

3.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责任和考评。严格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台账管理,定期开展案件办理情况的评查和督导。2020年起依法行政实行百分制考核,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应诉中被变更、撤销的,每件扣5分,其中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的每件加扣5分;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缺一次扣5分,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于10%的扣5分(具体见附后的《市人社局依法行政和信访工作评价细则》)。

(二)强化统计分析和追责问责。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对2019年经办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进行认真的统计分析,着力澄清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败诉的根源、症结所在,切实改进依法行政工作。对相关负责人履职尽责不到位的,要实事求是给予适当的责任追究。各县(市、区)人社部门2019年经办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和落实整改的情况,于5月底前报市局法规科。

附件: 市人社局2020年依法行政和信访工作评价细则



                          2020年4月1日        

""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文件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