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遵义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
程序》和《遵义市零就业家庭认定标准
及程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蒲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我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措施,根据《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0〕3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遵义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程序》和《遵义市零就业家庭认定标准及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5月25日
遵义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程序
一、认定范围
具有遵义市户籍并在城镇常住1年以上,或在遵义市辖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3年以上的非遵义市户籍城镇常住人员,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ー)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持《残疾证》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五)失去土地的农民及难以安置的退捕渔民转为城镇常住人口的登记失业人员;
(六)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七)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的失业人员(即零就业家庭成员);
(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二、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人员到户籍所在或常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遵义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见附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困难类型相关证明材料。
属“残疾失业人员”的,提供《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属“低保失业人员”的,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没有证明材料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民政部门进行查询;
属“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需提供《遵义市零就业家庭认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属“失去土地的农民及难以安置的退捕渔民转为城镇常住人口的登记失业人员”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属“4050”人员的,以身份证上登记年龄为准,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属“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的,以《就业创业证》登记失业时间进行计算,达1年以上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属“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就业创业证》登记失业时间进行计算,达半年以上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3.个人免冠照片3张。
经办人员核对以上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后将原件退回申请人,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二)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核实申请资料,申请材料完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工作人员到申请人所在社区,联合社区工作人员开展走访调查完成初步审核工作。经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将申请人情况在其居住地社区(村)进行公示(“残疾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失业人员”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社区和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初步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并对申请人就业登记和社保参保情况进行核查,若申请人在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以机关单位、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或工伤保险,或进行了就业登记的,则不予认定。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在《遵义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出具意见盖章后发放给申请人,并将名单反馈至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三、就业困难人员管理
(一)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账,实行分类管理。对认定对象应及时进行跟踪指导和就业援助,每月核实其求职、培训、就业、创业等情况。对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二)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录入“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登记路径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三)就业困难人员在实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后,非本人原因在1个月内又失业的,如原认定条件没有变化,可重新向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需公示可直接上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四)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况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1.3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推荐的;
2.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不服从安排未就业的;
3.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上岗后,本人无正当理由辞职的;
4.提供虚假信息的;
5.连续3个月不与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五)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及时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格、《残疾人证》、被征地农民和退捕渔民相关证明材料被签发的行政机关撤销收回或超过有效期的;
2.实现再就业的(包括灵活就业);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5.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6.本人申请撤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7.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各社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须在相关台账中详细注明退出原因,并将相关情况报送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系统中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附表:遵义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附 表
遵义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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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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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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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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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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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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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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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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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 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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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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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失 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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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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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类型 |
¨4050 ¨低保家庭 ¨残疾人 ¨长期失业 ¨失地退捕 ¨困难高校毕业生 ¨零就业家庭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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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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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与申请 人关系 |
年龄 |
工作单位或学校 |
是否登记失业人员 |
月收入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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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以上所填信息均为本人真实、有效信息,如有虚假,后果自负。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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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街道(乡、镇)人社中心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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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此表一式3份,县(市、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申请人各一份。
遵义市零就业家庭认定标准及程序
一、认定范围
具有遵义市户籍并在城镇常住1年以上,以及在遵义市辖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3年以上的非遵义市户籍城镇常住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士兵、服刑人员除外)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且无一人就业的家庭可认定为遵义市“零就业家庭”,家庭成员以户口簿登记的人口为准。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持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家庭成员《就业创业证》,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遵义市零就业家庭认定表》(附表)。
(二)调查核实。社区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公示。社区将调查后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口构成及家庭成员情况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公示期间有群众反映问题的,社区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初审通过。未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意见书。
(四)复核。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家庭信息进行审核,在《遵义市零就业家庭认定表》上出具意见,报送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认定。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就业登记和社保参保情况进行核查,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一人在申请零就业家庭认定时,以机关单位、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或工伤保险,或进行了就业登记的,则不予认定。审核通过的,在《遵义市零就业家庭认定表》上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管理
(一)社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辖区 “零就业家庭”台账。对认定对象应及时进行跟踪指导和就业援助,每月核实其求职、培训、就业、创业等情况。对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注销。
(二)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零就业家庭”人员数据库,及时落实就业援助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在审批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就业,实现动态清零。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实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后,非本人原因在1个月内又失业的,如原认定条件没有变化,可重新向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需公示可直接上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四)“零就业家庭”成员出现下列情况时,取消其“零就业家庭”认定:
1.3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推荐的;
3.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不服从安排未就业的;
4.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上岗后,本人无正当理由辞工的;
5.提供虚假信息的;
6.连续3个月不与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五)“零就业家庭”中已有1人(含1人)以上实现就业的,不再纳入零就业家庭统计。“零就业家庭”的退出由社区申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退出“零就业家庭”认定的,其家庭成员不再享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附表:遵义市零就业家庭认定表
附表
遵义市零就业家庭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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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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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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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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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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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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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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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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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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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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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成 员 情 况 |
姓名 |
与申请 人关系 |
性别 |
年龄 |
就业创业证编号 |
是否有劳动能力 |
学校/服役/服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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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街道(乡、镇)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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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此表一式3份,县(市、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申请人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