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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教育局信息公开系列制度

2018/07/19 1.3w 阅读 480 点赞
遵义市信息公开系列制度


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局政务公开标准化建设,提升局政务公开工作水平,推动机关职能转变,促进权力规范运行,推进我局政务公开标准化建设,经领导同意,现将《遵义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遵义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718




遵义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保密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群众评议。

  第三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1.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内容是否准确、真实,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程度认可的情况。

2.正确对待和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3.办事程序是否合法、公开,方便群众了解、监督。

4.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情况;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度的情况。

5.工作人员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时职业用语规范文明、工作态度认真负责、服务热情的情况,有无“生、冷、硬、推、拖”现象的存在。  

6.依法行政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文明管理等情况。





遵义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加强信息的发布管理,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在《遵义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遵义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范围:遵义市教育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条 审查原则。为妥善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对即将进入公开程序的各类政府信息的保密性、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查。审查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各科室(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五条 审查程序。遵义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由各相关科室或市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对拟公开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或者拟公开的内容涉及其它部门的,应当送交有关部门审批,或者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责任部门对公开中可能涉及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局分管领导汇报,对社会影响重大的敏感性问题须向局主要领导汇报,得到明确答复意见后再按要求进行公开。未审查的不得公开。  
  第六条 各科室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对信息内容的涉密性进行审查,签注“公开”字样,报局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通过多种渠道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有关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程序,参照此进行。  
  第七条 在遵义市教育局门户网站公开信息审查程序。  
  (一)在各类文件制作过程中,各科室和局直属单位在起草文件送审时,应在发文稿纸上签勾“是或否公开”的选项,并由该科室(单位)负责人对文件内容进行审查,之后按照公文办理程序报局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在遵义教育网站公开。  
  (二)拟在遵义教育网公开的信息,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在遵义教育网上公开。  
  第八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九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条 各科室(单位)要加强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明确保密审查责任和程序。加强对保密审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各科室(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遵义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遵义市教育局及其下属单位与工作人员。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未进行保密审查,造成政府信息失密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批准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没有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一年内被群众举报3次以上,并经查证属实的;

  (八)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的;  

  (十)拒绝、阻扰、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十二)在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做出相应处理。  

  (十三)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监察部门。  

  (十四)有关责任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述。






遵义市教育局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总体要求  

 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总体规划、协调指导和检查督促。局办公室负责做好信息收集、整理、网上发布以及信息员队伍建设等工作。各科室(单位)按时提供动态信息、相关文件等,与局办公室共同做好网站内容保障。

  二、信息报送范围

  向局门户网站主页提供的信息包括本科室(单位)能够面向全社会公开的重要工作动态、政策措施(含红头文件)、公告、公示等有关信息。

  三、信息报送要求

  (一)队伍建设。各有关科室(单位)应指定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局网站信息的采集、整理、报送、更新等工作,并配合局网站做好有关栏目建设工作。信息员如发生变动,应及时报送局办公室备案。

  (二)时间要求。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报送,局工作动态类信息应于信息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

  (三)内容要求。各科室(单位)报送信息要及时、准确、符合实际,文字表述要准确、严谨、恰当。文责自负。

  (四)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按照“先审查,后发布;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网上发布的信息真实、完整、合法,如有违反,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信息发布科室(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由局机关各科室(单位)提供的信息稿件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初审(由所在科室<单位>负责)、复审(局办公室负责)、终审(分管局领导负责)。由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市属学校提供的信息稿件由所在单位初审同意上报后由局办公室专人负责审核发布。

  四、信息报送考核

  我局已将局机关各科室(单位)信息报送纳入局目标绩效考核,每季度局办公室对各科室(单位)信息报送工作进行通报,并将结果同时通报局人教科,年终局办公室将对各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考核。




遵义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规范、准确和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公开本机关制作或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遵循“谁制作、谁保存、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我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明确专职人员,负责我局政府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四条我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五条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同一事件所发布的信息应当准确一致。

  第七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定。

  第八条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理申请的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并告之申请人。我局将根据其他行政机关意见和我局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及时回复申请人。

  第九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十条本制度由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