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8〕8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函〔2018〕14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培育和弘扬新时代贵州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安排部署,全面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创造良好政务环境。
二、基本原则
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应依法依规及时予以公开。坚持“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结合教育系统自身特点,明确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信息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管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目录管理。
三、公开重点
(一)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在重大教育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对依法必须或可以公开的项目,公开批准结果、招标投标、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信息。重点教育工程项目主要公开招标投标信息,各地在推进重大教育建设项目过程中,依法应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应当与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实时交互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汇总发布。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等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协调相关部门,明确责任分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具体方案。
(二)加大考核力度。要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对未按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完善监管措施。要定期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各县(市、区)教育局每年应将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