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9〕28号)、《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37 号)和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 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59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改革,完善医疗服务补偿机制,促进我市医疗保障和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原则
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总体思路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基本原则,对公立医疗机构因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财政适当补助、完善医保支付等配套政策进行有效补偿。
二、调整目标
破除“以耗补医”、“以耗养医”,优化医疗机构收入结构。通过调整比价关系不合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高医疗服务项目收入占比,体现差异、分级定价,降低医疗机构医用耗材收入占比;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良性可持续发展、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有序试点医疗服务的价格优化,建立医疗服务价格智能监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进行调价评估,推动医用耗材加成改革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有序推进。
三、调整内容
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全部取消,以实际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为深化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综合改革、明确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和分级诊疗奠定价格基础,分类重点调高取消耗材加成影响大的、价格偏低的诊疗、手术、病理、儿科(为支持我市儿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对涉及儿科类项目给予价格政策倾斜,在综合医疗服务类和临床诊疗类中“临床各系统诊疗”、“经血管介入诊疗”和“手术治疗各类项目”中六岁及以下儿童加收20%。)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高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部分省级收费项目1756项、市级收费项目1550项、县级收费项目1756项、乡镇社区级收费项目1891项。
本方案未涉及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管理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原执行省级收费标准的部分项目,此次价格调整后仍执行省级收费标准。
四、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经申请批准后可参照执行。
五、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执行。
六、工伤、生育保险有关政策
此次部分调整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政策、医保属性及医保支付标准适用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报销政策仍按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公立医疗机构医耗价格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期望值和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要增加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医耗价格改革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行业医保服务监管和政策指导,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调整政策关联数据和运行成效的监测评估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对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进行质量控制,建立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医疗投入保障政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的政策执行情况、价格公示等进行重点检查,认真摸排医疗领域价格违法线索;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价格违法的查处力度,典型案例及时曝光。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9〕64号)的要求,健全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收费,合理治疗、合理使用医用耗材,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三)强化跟踪督导。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对出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应对,有效化解,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县(区、市)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局、 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密切跟踪改革后医疗服务价格和医用耗材费用变化情况,认真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
(四)强化动态监测。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信息化建设,通过与医疗保障部门价格智能监测系统对接,推送精准的费用明细、服务量、收入分配、以及药品和医用耗材、医疗设备价格等资源消耗相关信息,用于监测评估医疗服务价格运行情况并为动态调整提供基础数据。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义、内容和预期目标,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改革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