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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的通知

2020/12/22 4.6k 阅读 474 点赞

各县、自治县、区(市)医疗保障局、市医保服务中心:

现将《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7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定点规划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根据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医保基金支付能力以及医保信息系统建设等,制定辖区内定点机构总体规划,并根据行政区划调整、人口布局规模变化及阶段评估情况等对规划适时调整。

二、申请受理

医疗机构的定点申请,由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的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受理。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相关医保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足的,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三、组织评估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应组织评估小组以现场、书面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可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医疗机构缘由和整改内容,以方便其再次申请。

四、签订协议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服务协议。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应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五、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黔医保发〔201977号文件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依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执行《关于印发<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遵市社保通〔2018〕27号)规定。若国家、省有相关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附件:黔医保发〔2019〕73号-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pdf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