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统一规范了全市医疗救助制度,实现了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
一、《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总体要求
《实施细则》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聚焦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三、《实施细则》的工作重点
《实施细则》共九章二十八条,分为总则、救助对象分类和资格认定、资助参保、救助待遇、救助基金管理、规范经办服务管理、完善防范和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部门协同、附则。
(一)统一救助对象类别
医疗救助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救助对象分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已纳入全国工会帮扶管理平台的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五大类。
(二)明确救助对象认定部门
明确了各类救助对象认定职能,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认定,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认定后,由医保部门实施分类救助。
(三)明确救助保障范围
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特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包括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乙类先行自付部分以及超限价自付部分的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范围。
(四)明确救助待遇标准
1.资助参保政策。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予以资助;低保边缘家庭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30%予以资助;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继续享受全额资助。
(五)明确救助待遇标准
救助对象医保年度累计达到医疗救助起付线以上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救助。起付线实行年度累计且只计算一次,慢特病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年度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5万元。各类救助对象起付线标准、救助比例如下:
1.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2.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70%比例救助;
3.低保边缘家庭人口:起付线为1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60%比例救助;
4.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起付线为2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50%比例救助;
5.已纳入全国工会帮扶管理平台的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经基本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制度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分别对应2、3、4类人员标准给予医疗救助保障。
(六)倾斜救助制度。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可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倾斜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照60%的比例进行再次救助。再次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七)建立监测长效机制
巩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分类健全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双预警机制,根据防止因病返贫致贫行业部门预警标准,重点监测救助对象个人年度自付费用,同步监测个人年度自付费用较重的普通参保人员, 做到及时预警。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将确定为相应救助对象的人员,反馈至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动态做好标识,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救助待遇。
四、《实施细则》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