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
政策通知公告

遵义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2020/06/28 1.4w 阅读 508 点赞

第一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遵府办发〔20197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遵义市医疗保障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遵义市医疗保障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遵义市医疗保障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小组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核和合理性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

(一)行政处罚意见书;

(二)行政强制决定;

(三)重大行政决定:

1.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2.涉及听证事项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以遵义市医疗保障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承办科室应当将该执法决定送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小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经承办科室分管领导签批审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报告;

(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卷材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或意见书;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科室在指定时间内补正并提交。

第六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小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六)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对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小组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也可以对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开展法制审核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律师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法制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可以由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提出明确书面意见。

第八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小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

(一)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适格、证据不足、依据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三)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适用法律不准确、裁量不适当、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四)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的,提出建议退回,补充调查的意见;

(五)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九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小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科室。承办科室应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小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小组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延长审核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请有关机关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审核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承办科室对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小组的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并由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小组和承办科室共同研究;复核仍有异议的,可以由承办科室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研究。

第十二条承办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小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遵义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docx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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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