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遵义市乡镇敬老院管理办法和规范》(修订)的政策解读
2019年3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遵义市乡镇敬老院管理办法》(修订)(遵府办发〔2019〕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该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
2013年11月29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遵义市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和规范》(遵府办〔2013〕17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施行了7年,对规范全市乡镇敬老院管理,提高供养服务水平,维护特困对象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原《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亟需修订完善。一是供养对象发生变化。即由农村五保对象、孤儿调整为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二是国家建立完善了特困供养制度。出台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等系列文件,对特困供养制度与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行有效整合,为特困供养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二、《办法》修订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一系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政策。按照“应救则救,应保则保、动态科学”的总体要求,以围绕解决特困人员供养需求为目标,提升敬老院机构管理服务为核心,着眼于完善敬老院供养管理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补齐民生保障“短板”,体现兜底保障能力与时俱进的精神和安全保障、舒适安心、乐享夕阳的服务理念,努力提高特困供养工作质量。
三、《办法》修订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1号)、《遵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遵府办函〔2017〕77号)和《遵义市社会救助实施细则(暂行)》(遵府办发〔2015〕85号)等政策法规。
四、《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办法》修订,在架构上,将其明确为十章48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设施;第三章,供养对象;第四章,供养内容;第五章,院务管理;第六章,生产经营;第七章,管理服务队伍;第八章,经费保障和财产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办法》共增、删、改68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供养机构名称调整。将原《办法》中6处“农村敬老院”修订为“乡镇敬老院”。
(二)供养对象调整。将《办法》中56处“五保供养对象”修订为“特困供养对象”。
(三)政策依据调整。将《办法》中第一章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1号)和《遵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遵府办函〔2017〕77号)。”
(四)星级敬老院评定工作调整。将第一章第六条“开展星级敬老院评定工作,具体评定标准和奖励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制定。评定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给予通报并授予奖牌”。修订为“开展省级星级敬老院评定工作,具体评定标准和奖励办法参照省民政厅印发的《省级星级特困供养机构评定办法》”。
(五)其他调整部分。一是将原《办法》第四条中“卫生部门负责审批设立敬老院医务室并监督管理,安排医疗机构为特困供养对象提供及时快捷的医疗服务”。修订为“卫生部门负责敬老院医务室备案管理和监管,安排医疗机构为特困供养对象提供及时快捷的医疗服务”。二是将原《办法》第二十一条中“敬老院经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医务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医护人员,为特困供养对象提供日常诊疗服务。不具备设立医务室条件的敬老院,应当协同驻地乡镇卫生院或其他医疗机构为特困供养对象提供日常诊疗服务。修订为“敬老院设立医务室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配备专职或兼职医护人员,为特困供养对象日常诊疗服务。不具备设立医务室条件的敬老院,应当与乡镇卫生院或其他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特困供养对象提供日常诊疗服务”。三是将原《办法》第十四条“对经批准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敬老院不得拒绝接收。”修订为“对经批准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敬老院不得拒绝接收,但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及具有暴力倾向的特困供养对象除外”。四是将原《办法》第七章第三十四条中“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和特困集中供养对象的比例,除院长和财务人员外不得低于1∶10”。修订为“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和特困对象的比例。除院长和财务人员外,按照不低于1:3、1:6、1:10的比例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配备管护人员。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其他未尽说明问题,由遵义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