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5-14 09:51
部门解读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下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的通知》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为此,国务院出台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将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020年11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审批和计划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70号),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因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政府审批权限委托县级政府批准,同时,要求市(州)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审批权限,由市(州)政府委托县级政府批准。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更好的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市政府出台关于委托下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的通知,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转用审批权委托县级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