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丨遵义市政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2年12月12日,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遵义市政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遵府办发〔2022〕1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12月12日起正式施行。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国家和省市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提出探索推进政府数据开发利用、挖掘数据价值、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等工作要求。贵州省于2020年12月印发了《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是全国首个数据立法文件。我市于2022年11月3日正式印发《遵义市政府数据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遵府办函〔2022〕107号),并获批省级试点。我市在整合政府数据资源,推动市级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建立数据共享开放管理体制机制,促进政府数据开发利用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在积累经验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困难和问题。如在推进政府数据开发利用时如何规范流程,如何界定各政务部门职能职责,如何确保数据安全等。为此,有必要专门为政府数据开发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办法》出台的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25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制定。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22条,分为总则、数据资源供给、数据资源申请、数据开发利用、安全监督管理以及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政府数据开发利用的管理机制。确定了《办法》适用范围。对政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据提供部门、数据运营商、数据开发利用者等主体进行解释定义。明确了市级各部门、机构在政府数据开发利用过程中的职责分工。(第1条至第4条)
(二)确立政府数据资源供给的范围。各级政务部门按照《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的规定编制、维护本部门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及时、准确、安全地开放本部门政府数据资源。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全市政府数据汇聚、治理,实行分级分类登记管理,形成可用的数据资源池。(第5条至第6条)
(三)规范政府数据资源申请流程。明确将遵义市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作为数据资源申请的渠道,明确大数据主管部门和数据提供部门在处理数据资源申请过程中各自的权责,明确了政府数据资源申请流程及办理时效等。(第7条至第10条)
(四)明确政府数据开发利用的关键要素。明确政府数据开发利用过程中大数据主管部门、数据运营公司、数据开发利用者之间需要的行为约定,明确政府数据开发利用安全可信开放利用环境的部署和统一的数据流通交易平台等。(第11条至第15条)
(五)明确政府数据开发利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大数据主管部门、数据提供部门、数据运营公司、数据开发利用者在政府数据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当承担的数据安全责任,明确大数据主管部门在网信部门、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建立政府数据资源开放利用安全评估机制,会同数据提供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数据开发利用算法模型、产品等进行安全审查。(第16至19条)
(六)发布了其他适用于《办法》的可开发利用数据资源的范围,以及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第20条至第22条)
四、《办法》的亮点
目前,国家和省还未出台关于政府数据开发利用过程的规范性文件,遵义市提前制定《办法》,规范了政府数据的开发利用行为,为我市探索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数据价值化提供了制度基础。
同时,《办法》结合我市当前现状,既发挥原则性指导作用,也对涉及政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关键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助于促进我市政府数据的融通汇聚、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
后续对于政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中面临的一些具体问题,将进一步细化责权分工、开放流程、平台管理、开放范围、开放方式、质量管理、安全保障、绩效评估、监督检查等内容,推动《办法》的落地实施,使政府数据资源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