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蒲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有关工作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2月20日
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实施社保支持政策
(一)支持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当地社保机构批准,可缓缴养老、失业、工伤等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如国家出台新的减免政策,再另行补充通知)。
(二)提高失业保险金待遇。从2020年2月起将我市失业保险金计算标准统一上调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即1611元/人·月),上调179元,已发放的安排补发。同时,疫情期间失业保险金待遇申领时限由原来的60日延长为120日。
(三)合理放宽稳岗返还标准。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20%;对在疫情期间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由原来的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到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二、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难题
(四)畅通用工信息渠道。依托村居(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开展务工人员返岗就业登记,动态掌握务工人员返岗需求信息,提供出行指导,避免盲目外出。通过电话、微信、网络及走访等方式,摸清辖区企业复工复产时间安排和用工需求,通过人社部门官方网站(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遵义市人力资源网)、官微(遵义人社微信公众号)动态发布重点企业用工需求。
(五)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力度。指导企业通过网络、人力资源机构线上服务等方式进行招聘,尽力满足企业用工需求。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须和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所需用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多渠道协助企业招聘。
(六)做好务工人员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指导各县(市、区)组织辖区务工人员网上填写《遵义市疫情防控期间引导服务农民工错峰返岗问卷调查表》,摸清务工人员准备返岗外出情况和出行需求,充分利用劳务协作机制,加强输出地、输入地信息对接,会同卫健、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引导务工人员在切实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安全有序外出。
三、落实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支持政策
(七)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鼓励各类企业在受疫情影响停产、减产期间,组织企业停工或轮休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开展线上“网络创业培训”,为复工人员提供免费职业能力素质测评。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八)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九)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对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和退役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带动就业的,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给予每月500元场地租赁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引导创业。要求各地加大线上宣传,探索推行线上申报落实创业扶持政策,使各项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四、妥善处理企业劳动关系。
(十一)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十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贵州省规定的办法执行。
(十三)依法依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积极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效能,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五、优化人社业务服务
(十四)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减少非必要的现场办理。全面加强网上经办大厅、“遵义社保”微信公众号、“人社通”手机APP、遵义人力资源网等宣传推广,引导群众通过线上办理社保、网上求职招聘、就业扶持申请等业务;考试报名及资格审核、证书补换等服务事项,通过“网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方式,推行“不见面”服务,帮助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