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级职称评聘定向评价使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蒲新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才分类评价机制,真正促进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助力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脱贫攻坚行动,努力构建下得去、上得来、稳得住、能发展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机制,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职称系列评审条件,经研究,现就完善我市高级职称评聘定向评价使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鉴于现行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一般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单位在市及所在地、县、乡镇等地域区别提出相应评价标准,定向评价使用主要是依据申报职称时对应不同地域的标准,对我市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资格有效使用范围进行划分,2020年起,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七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时应取得所在单位对应地域等级的高级职称。2020年前已经取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调离(考录)至上一层级单位后未聘任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应按照现单位对应地域的评审标准和程序重新申报高级职称方能聘任;调离(考录)至上一层级单位后已经聘任至七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晋升五、六级专业技术岗位时,也应按照现单位对应地域的评审标准重新申报高级职称方能聘任。
二、主要适用范围
(一)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级
1.按照市及所在地(含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城区学校)申报职称的,取得的职称在市属及以下单位聘任有效;
2.按照县及城镇申报职称的,取得的职称在县及以下单位聘任有效;
3.按照乡镇(农村)学校(含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城区以外学校)申报职称的,取得的职称在乡镇(农村)学校聘任有效;
4.按照基层认定申报职称的,取得的职称仅用于聘任到基层副高专业技术岗位。
(二)卫生系列副高级
1.按照市级申报职称的,取得的职称在市属及以下单位聘任有效;
2.按照县级申报职称的,取得的职称在县及以下单位聘任有效;
3.按照基层认定申报职称的,取得的职称仅用于聘任到基层副高专业技术岗位。
(三)农业系列副高级
1.按照市、县级申报职称的,取得的职称在市属及以下单位聘任有效;
2.按照乡镇申报职称的,取得的职称在乡镇单位聘任有效;
3.按照基层认定申报职称的,取得的职称仅用于聘任到基层副高专业技术岗位。
(四)工程系列副高级
1.按照市级申报职称的,取得的职称在市属及以下单位聘任有效;
2.按照县级申报职称的,取得的职称在县及以下单位聘任有效;
3.按照基层认定申报职称的,取得的职称仅用于聘任到基层副高专业技术岗位。
其他系列副高级,在事业单位聘用时也应符合定向评价使用原则。
三、保障措施
(一)2020年起,市级权限的高级职称评审系列,按照评审条件实行不同地域范围的分类申报和分类评价,有针对性地对县、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给予放宽。
(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上级地域范围评审标准的,可自主选择申报评审上级地域范围的职称等级。
(三)评审通过人员在行文、评审表、电子资格证书上对定向使用范围进行标注。
(四)各地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在办理聘用相关职称等级人员时,应根据聘任单位所属地域核实其职称等级是否符合对应范围,不满足适用职称等级的不予聘任。
四、有关工作要求
各级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高级职称评聘定向评价使用的重要意义,着力培养使用本地本级专业技术人才;各地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高级职称资格的适用范围开展职称评审推荐和相关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对违反工作纪律,未按适用范围开展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的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