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补助
(一)什么是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什么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三)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补助如何申请?
1.申请
由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供5项证明和资料:
(1)书面申请;
(2)儿童父母相关证明材料;
(3)儿童及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4)儿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和社保卡;
(5)《贵州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和申请材料核实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3.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接到申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从审批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4. 发放
我市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每月底前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统一发放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监护人个人账户。
集中养育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费,由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汇总信息,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资金需求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儿童福利机构。
(四)补贴多少?
2024年4月15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印发《贵州省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明确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新标准从2024年4月1日起执行。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190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1400元/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五)除了基本生活补贴外,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还可以享受哪些保障政策?
1.“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
资助范围:0-18周岁孤儿和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其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即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等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资金资助范围:诊疗费用、康复费用、特殊药品费用、辅具配置费用、体检费用、住院服务费用。
2.“孤儿助学”。
资助对象: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仍在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高等院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1万元助学金。资助时限: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有哪些流程?
1. 申请。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10号)文件精神,2021年6月30日起,申请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
2. 受理。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并推送至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 资格初审。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 资格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格认定审核工作,并将办理结果通过全国系统反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 结果反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二、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
(一)什么是农村留守儿童?
1.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外出务工时间一般为跨县域连续务工6个月以上,偶尔回家探亲、休假的,不影响连续务工时间认定。
3.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因重病、重残等原因,经综合判断,难以履行监护职责的,应纳入留守儿童范围。
(二)什么是困境儿童?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三)农村留守儿童容易出现什么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与父母长期分离,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容易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遭受意外伤害甚至不法侵害。
(四)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发现有心理、行为异常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后应当怎么办?
应当指导、协助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采取干预措施。
(五)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哪些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
(六)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按“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建立台账后,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需要多长时间联系走访?
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处于“低”风险等级的,至少每个月联系一次,每季度走访一次;对处于“高”“中”风险等级的,要加大走访频次,至少每月走访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积极协调解决问题。
(七)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确认书有哪些主要内容?
(八)受委托监护人在哪些情形下需要变更?
实施严重损害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农村留守儿童处于危困状态的;实施严重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九)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档案管理要做到一人一档,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档案包括儿童基本信息、走访记录、工作日志、关爱帮扶记录、发现问题和解决方案等内容。
三、临时监护
(一)什么是临时监护?
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儿童权益时,依法由民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儿童采取临时性监护措施。
(二)哪些属于临时监护对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1.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3.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4.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5.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6.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临时监护期间,民政部门如何进行生活安置?
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
(四)临时监护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1.提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的健康;
2.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3.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4.保证未成年人接受学校科学、文化等知识教育;
5.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7.代理未成年人进行与其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8.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
9.保证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1.向公安机关汇报和请求帮助;
12.代为赔偿;
13.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五)临时监护个案工作需要哪些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