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国发2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助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好保障缴存人住房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延长我市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支持政策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现通知如下:
缴存人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房并申请获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上述期间内,缴存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套住房购房首付款。
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