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 1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 |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1年12月9日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五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有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配合市公积金中心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信息。 | 1.检查责任:开展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或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告知用人单位主动改正,并跟踪改正落实情况,用人单位未主动改正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1年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五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有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配合市公积金中心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信息。 2.《遵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检查裁量基准》(遵公积金〔2023〕42号)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检查适用本裁量基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筹全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检查工作,市住房公积各管理部负责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检查工作。 |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区、市)管理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投诉电话0851-28687236 |
| 2 | 其他权力 | 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违法线索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取证的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具有重大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责令限期办理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和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检查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按照《遵义市行政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规定》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处罚。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遵义市行政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规定》(遵府办函〔2020〕132号)第九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查办案件,及时向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查处情况。 |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区、市)管理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投诉电话0851-28687237 |
| 3 | 其他权力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违法线索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取证的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具有重大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责令限期办理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和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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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其他权力 | 对缴存职工违反规定,提供伪造和虚假材料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责令改正,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 |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1年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提供伪造和虚假材料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改正;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和提供虚假材料,牟取不当利益。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违法线索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取证的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具有重大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和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对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遵义市行政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规定》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1年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提供伪造和虚假材料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改正;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遵义市行政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规定》(遵府办函〔2020〕132号)第九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查办案件,及时向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查处情况。 |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区、市)管理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投诉电话0851-28687239 |
| 5 | 其他权力 | 对缴存职工违反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手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改正,对获得贷款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 |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1年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手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改正;对获得贷款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办事窗口和网上业务大厅查询和办理贷款申请业务,并如实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办件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违法线索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取证的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具有重大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和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对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遵义市行政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规定》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1年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手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改正;对获得贷款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遵义市行政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规定》(遵府办函〔2020〕132号)第九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查办案件,及时向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查处情况。 |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区、市)管理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投诉电话0851-28687240 |
| 6 | 其他权力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故意或者变相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或者增加不利条件、实行不同销售价格的责令限期改正 |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1年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故意或者变相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或者增加不利条件、实行不同销售价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故意或者变相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违法线索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取证的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具有重大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和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对逾期不履行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遵义市行政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规定》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1年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故意或者变相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或者增加不利条件、实行不同销售价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遵义市行政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规定》(遵府办函〔2020〕132号)第九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查办案件,及时向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查处情况。 |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区、市)管理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投诉电话0851-28687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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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责清单2024年版
2024/12/20 2.4k 阅读 214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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