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解读‖《遵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解读
现就《遵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情况,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城市绿化是一个城市的名片。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力度,城市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得到较大改观,城市绿地生态系统日渐完善,提升了城市形象,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助力了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的成功创建。同时,我市城市绿化工作还存在规划建设工作有待规范、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不够明晰等问题,且目前尚缺乏系统有效的管理办法。为破解存在的问题,加强城市绿化工作,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建设美丽宜居城市,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制定经历了哪些过程?
《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初次审议的立法项目。2021年12月25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换届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推动本项目立法,组织开展了实地调研、座谈论证等相关工作。2022年4月27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单位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5月12日,征求意见稿在《遵义日报》、市人民政府官网、遵义发布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和媒体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发函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积极主动申请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本条例的起草、论证等工作。5月26日,请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协助召开了条例草案省直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6月2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立法论证会暨市人大法制委全体(扩大)会议,对条例草案相关绿化指标和法律责任条款进行逐条论证,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条例草案共五章四十四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社会参与等;第二章规划和建设,主要规定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绿化用地指标、城市绿线划定、退让城市绿线规定等;第三章保护和管理,主要规定了养护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山体绿化保护与修复、临时占用绿地、居住区公共绿地保护、树木移植、树木砍伐、树种更换等;第四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法律适用关系条款、违反条例的法律后果等;第五章附则,主要规定了条例施行日期。
四、需要说明的情况有哪些?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条例制定出台后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的前提。条例草案第二条对适用范围的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我市行政辖区市域总面积达30762平方公里,通常意义上称为广域市,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国土空间绿化与城市绿化的内涵和外延均有不同的标准设定,本条例解决的主要问题应当立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关于城市绿化范围的界定。二是参考《遵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第一章第六条规定,遵义市城市总体规划包括遵义市域(总面积30762平方公里)、规划区(即中心城区范围,总面积10851平方公里)和主城区(即市辖区和绥阳县南部的集中建设区范围,总面积2642平方公里)三个层次,因此明确条例适用于主城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相对具体、大小适中,既符合遵义实际情况,又彰显地方立法精细化要求。
(二)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指标的确定。条例草案对照了住建部《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 51346-2019)和《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参考了《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内容,经反复与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单位磋商,结合我市城市绿化工作实际,明确了条例草案第十七条中的绿化用地指标。
(三)关于妥善处理城市绿化与公共交通的关系。为了妥善处理城市绿化与公共交通之间的关系,实现城市绿化与公共交通有效衔接,条例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条例草案第五条明确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二是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和道路照明等要求。三是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要求新建、改建市政交通设施等建设工程,在符合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因地制宜开展立体绿化。
(四)关于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的确定。明确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有利于督促相关责任人切实履职。为此,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分设两款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第一款以“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作为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的原则,对五种情形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第二款作出兜底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关于居住区公共绿地保护的问题。居住区公共绿地是城市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居住区公共绿地被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个别业主擅自占用、破坏等现象在我市较为突出,应当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为此,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对损害居住区公共绿地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同时,在条例草案第四十条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六)关于城市主次干道行道树种更换的问题。作为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主次干道行道树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防止行道树种更换过于频繁,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对城市主次干道行道树种更换作了严格的程序控制,并明确规模性移植、砍伐城市公共绿地树木应当参照更换城市主次干道行道树种的程序执行。
(七)关于法律责任。为了增强本条例的刚性约束力,条例草案对法律责任主要作了以下三个方面规定:一是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明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条例草案法律责任条款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分层级设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三是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经过反复论证和修改,条例草案已基本成熟,特报请市委研究同意后,拟于6月下旬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