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丨遵义市赤水河等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
近期,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遵义市赤水河等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贵州省赤水河等八大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结合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22〕24号)和《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黔财资环〔2023〕75号)精神,立足完善我市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深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持续巩固和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加快推进水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二、补偿原则
以推动解决当前流域水生态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以水质水量等指标为主要考核依据,补偿措施与环境指标改善结果挂钩,采取上下游县(市、区)互补模式,下游对上游提供良好生态产品付出努力作出适当的补偿,上游应为辖区水质下降或恶化对下游予以赔偿。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遵义市内流域生态补偿,主要为乌江水系、赤水河—綦江水系,覆盖全市15个县(市、区)。
四、主要内容
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与省级补偿办法保持一致,采取上下游互补模式,对监测断面水质、水量按月监测,其中:月均水质每优于目标水质1次,下游补偿上游100万元,每劣于目标水质1次,上游赔偿下游100万元,每个断面年最高补偿限额原则上为500万元;月总水量或日均最小下泄量高于目标1次,下游补偿上游50万元,低于水量目标1次,上游补偿下游50万元,每个断面年最高补偿限额原则上为300万元。
断面为市内断面的,由县(市、区)之间相互补偿;断面为出境断面的,由市级与有关县(市、区)核算补偿资金。
五、实施期限
《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负责解释。《遵义市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细则(试行)》(遵府办函〔2021〕13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