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
政策通知公告

遵义市气象局关于升放气球管理的公告

2021/05/28 9.0k 阅读 199 点赞

2020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国气象局第36号令《升放气球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为做好升放气球活动的行政审批以及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国气象局、省气象局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升放气球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升放气球活动审批

原《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三十四条“对于群放单个总质量小于4千克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施放直径小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小于3.2立方米的系留气球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新的《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中已删除此条,市县气象局不再审批此条对应的气球管理活动,将严格按照《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畴开展升放气球活动审批工作。(《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前述气球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

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将升放气球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

三、升放气球单位责任

一是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二是严格执行《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章“升放气球作业的条件与申请”的规定。

四、其他

本公告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以及《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遵义市气象局

2021年5月28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