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
政策通知公告

遵财农〔2021〕45号 关于印发《遵义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2/10 6.4k 阅读 135 点赞

市财政局 市乡村振兴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民宗委 市农业农村局 市林业局 市水务局

关于印发《遵义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改局、民宗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务局:

    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21〕115号),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遵义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遵义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遵义市财政局 遵义市乡村振兴局 遵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遵义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遵义市农业农村局 遵义市林业局

   遵义市水务局

2021年11月29日

附件

遵义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规范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衔接资金是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市级衔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中央、省级衔接资金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分配

第四条市级财政依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以及财力情况,在本级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衔接资金,遵义市下辖各县(市、区)也应依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以及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并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五条 衔接资金主要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等巩固提升任务进行分配,并结合相关政策因素及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衔接资金时,应统筹兼顾脱贫县和非贫困县实际情况,推动全市各县区均衡发展。

第六条 市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务局等(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市人代会批准市级预算60日内,提出市级财政衔接资金需下达到县的分配建议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复。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等,将衔接资金预算下达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市级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要,紧扣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将衔接资金与其他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 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防贫保等相关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配套设施建设予以支持。

3.支持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可采取帮扶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支持开展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创业培训,可对聘用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予以适当奖补。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具体就业帮扶政策由市就业局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受益对象、补助标准等管理细则)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本地区特色优势产业且衔接资金向产业发展倾斜,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包括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品种筛选培育、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支持仓储、保鲜、烘干、冷链、物流等流通设施建设,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推广,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支持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等经营主体农业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对地方特色优势产业项目给予绩效奖补;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支持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产品等林下经济发展模式,促进林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步提升;支持特色田园乡村集成示范点产业发展及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住房、生态环境保护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污粪治理、污水处理、农村消防、公共照明等小型公益性设施。

3.支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民族村寨发展,包括少数民族特色产业、民族文化保护发展示范村特色旅游业、小型民族特色建筑修缮、少数民族村寨消防安全建设等方面。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市级财政衔接资金使用范围,除可用于以上支持范围外,还可用于以下方面:

1.支持全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全产业链发展;

2.支持适当安排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

3.支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还本付息资金;

4.对跨县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5.支持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护等;

6.支持乡村振兴农村公路基础设施补短板和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7.支持农村户厕整改提升;

8.防止返贫致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

9.支持“交邮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工作”资金;

10.市级确定的其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

第八条衔接资金不得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

(六)偿还债务、垫资及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七)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产业振兴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脱贫县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市级预算的衔接资金可根据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据实列支不超过2%的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结余部分按照市级财政衔接资金使用范围,调剂安排用于项目支出。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拨付

第十一条 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安排具体项目和资金时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要,并向产业发展给予倾斜,兼顾脱贫人口和非贫困人口、脱贫村和非贫困村,推动均衡发展。各县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市级衔接资金不超过40%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十二条 县级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县级在选择具体项目时,优先支持可通过土地流转、务工就业、收益分享等方式,有效带动村集体、农户稳定增收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2019〕75号)规定,以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促进更多农村低收入群众参与乡村建设、共享发展成果。

第十三条 衔接资金实行专项调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

第十四条衔接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行报账制管理,使用或承担衔接资金项目建设的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批复或实施方案批复、实施合同或协议书、项目施工进度等,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效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申请资金,资金应支付给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将资金支付到实有资金账户。

第十五条衔接资金报账按照项目实施单位级次和项目所在地分别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财政所负责报账。各县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报账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衔接资金专户存储所得利息,按规定缴入国库,由县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支出。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统筹安排资金使用,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向市级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市级衔接资金预算下达到各县财政部门后,应在收到衔接资金文件后60日内将资金分配到项目。

第十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创新资金监管方式,加强日常监管,充分利用动态监控系统,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度,衔接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以及镇、村两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及时按照公开公示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行业(项目)主管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财政部贵州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中央、省、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财政局 市扶贫办 市发改委市民宗委市农委市林业局 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遵义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遵财农〔2018〕4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