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遵义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通知

2022/03/10 1.0w 阅读 378 点赞


关于印发遵义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

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遵义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已经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遵义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10日

遵义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市、县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度,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制度。

市、县级人民政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公众参与具体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其他单位配合。

市、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本级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

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意见建议。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以座谈会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参会代表,在座谈会召开5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邀请函、决策草案等资料送达参会代表。

第六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二)直接参与拟定决策草案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三)听证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听证会召开20日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其他便于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的产生方式以及具体报名办法,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材料等内容。

(四)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还应当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和遴选时间,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障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

(五)听证会召开7日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听证参加人提供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以实地走访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梳理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走访计划,并选取有代表性的区域、群体、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走访,进行充分调研。

第八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九条决策承办单位以问卷调查、民意调查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事项的社会认同度、承受度以及相关意见建议。

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可以通过网络、电话、当面问询等方式进行。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的对象应当具有相关性、代表性、真实性,调查内容设计应当用词简洁、明确易懂。
第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等方式获取的意见建议,应当如实整理、分类汇编、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建议,完善决策草案。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公众参与情况报告,载明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情况,特别是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请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议。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应当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决策承办单位因特殊原因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在提请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议决策草案时,应当书面说明情况。未附公众参与情况报告且未书面说明情况的,不得提请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议。

第十二条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刊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