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遵义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已经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遵义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
遵义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活动,健全决策机制和制度,保证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适用本制度,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参照执行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就有关专业性问题进行重点论证,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的书面咨询论证意见应当署名、盖章。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决策机关没有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第五条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决策机关建有专家库的,决策承办单位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遴选论证专家,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对特殊问题或者特殊专业富有经验或者研究的其他单位或者人员。
第六条 专家论证工作参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确定论证事项;
(二)拟定专家论证工作方案,包括论证目的、论证对象、论证方式、步骤等;
(三)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应类别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建专家组;
(四)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参与论证的专家提供决策草案、起草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五)通过召开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专家意见建议;
(六)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前作出书面咨询论证意见,并对论证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专业性负责,必要时接受决策机构的询问;
(七)决策承办单位整理、分析、积极采纳专家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专家本人签名确认。
第八条 论证专家参与论证活动,参与论证的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全程接受监督管理。
第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对未采纳的专家论证意见,在提交决策机关审议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