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坚决惩治骗取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依法保障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安全,维护广大参保对象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对骗取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的规定
以下行为属于骗取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
(一)用人单位、个人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信息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
(二)用人单位、个人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
(三)用人单位、个人通过伪造或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
(四)用人单位、个人通过伪造谎报工伤事故、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用人单位、个人通过伪造或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
(五)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的行为。
(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二、对违规领取社保待遇拒不退回的处理
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拒不退回的,将按以下相关规定处理:
(一)《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传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信息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依法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以及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受理社会保险欺诈举报、投诉。经检查和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851-28662633
举报邮箱:282193903@qq.com
举报地址:遵义市新蒲新区市级行政中心1号楼C区805办公室
望广大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亲属严格遵守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形的,请及时、自觉主动足额退回。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