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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丨遵义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2026/04/13 6.7k 阅读 484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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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4-13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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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丨遵义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一、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项新险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

二、为何要建立长护险制度?

“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健全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体系。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第六险”,长护险是破解“一人失能、全家失衡”困境、保障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权益、减轻家庭照护负担的关键民生举措。

三、参保范围

我市长护险制度建设先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起步。即我市现阶段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护险,包括单位职工、退休人员;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缴费费率参加长护险。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护险工作,按照全省统一要求推进。

四、筹资标准

(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保持一致。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

(二)缴费费率。1.单位职工缴费费率为0.3%,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同比例分担,各为0.15%。制度启动时,从当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中调整0.15个百分点作为长护险单位缴费费率,不额外增加用人单位缴费负担;2.退休人员缴费费率为0.15%,原用人单位不缴费;3.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按单位职工缴费政策参保的,缴费费率为0.3%,制度启动时,从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保缴费费率中调整0.15个百分点用于灵活就业人员长护险缴费费率。 

五、缴费方式

长护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征收。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和退休人员按月缴纳,其中职工个人和经本人同意的退休人员缴费从本人医保个人账户中划转;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度或年度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缴纳。

六、保障范围

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申请失能等级评估,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费及按要求参加定期复评产生的评估费、享受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护理服务所产生的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

七、长护险待遇支付条件

参保人员享受长护险待遇,应按规定参加长护险且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我市长护险政策启动时不属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新参加工作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单位职工除外),需职工医保连续缴满1年。

八、约束机制

未连续缴费,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按规定补足并恢复正常缴费,从缴费之日起恢复享受待遇,中断期间待遇按规定标准的90%拨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恢复正常缴费的,从缴费当月起2个月后享受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和待遇享受等待期期间发生的护理服务费基金不予支付。中断缴费超过1年(含)的,从缴费当月起待遇等待期为3个月,每多中断缴费1年,等待期相应增加1个月。

九、服务方式

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可根据其失能状况和护理需求,自愿选择以下服务方式:

(一)居家护理。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居家上门护理服务。

(二)社区护理。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以社区为依托,为失能人员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制的护理服务。

(三)机构护理。入住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全日制护理服务。

十、待遇标准

经失能等级评估符合长护险待遇支付条件的重度失能人员,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服务之日起享受长护险待遇。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按要求完成服务项目,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不设起付线,长护险基金按比例据实结算、限额支付。支付比例:居家护理、社区护理70%,机构护理65%。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遵义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重度失能参保人员享受长护险待遇期间因病情变化需要住院治疗的,暂停长护险待遇。 

十一、不予支付的范围

对护理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护险相关服务待遇。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十二、评估管理

组建全市统一的失能人员等级评估专家库,参保人或其委托人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失能等级评估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组织评估专家对参保人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按照国家和省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执行。

十三、护理机构管理

全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具备护理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各类医疗、养老、护理服务等机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以此解决谁来提供服务的问题。

护理服务内容统一执行国家医保局制定的护理服务项目目录。

十四、制度实施时间

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从2026年5月1日开始施行。待遇支付不晚于2026年6月底。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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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