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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民政局 遵义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已失效】

2020/03/18 8.4k 阅读 120 点赞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新蒲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提升我市孤儿保障水平,促进孤儿健康成长,建立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下同)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孤儿生活水平不低于本地平均生活水平,按照《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黔民函〔2020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从2020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保障标准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57号)规定,孤儿基本生活费要依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按照儿童利益优先和利益最大化原则,为确保我市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并高于当地特困人员补助标准,从20201月1日起,提高我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其中: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最低标准为16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最低标准为1050元。

二、精准认定对象

各地要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黔民发〔2011〕12号)和《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发放艾滋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黔民发〔2013〕8号)的规定,严格审查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报送、审批、发放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并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县级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孤儿数据录入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录入儿童系统的孤儿相关信息要完整、真实有效(父母死亡由公安部门开具户籍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医学死亡证明,父母失踪由当地法院出具相关证明)。各地要及时审核新增对象,及时核减超龄未在读或因其他原因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确保资金发放对象与全国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孤儿录入数据保持一致。

三、加强监督管理

孤儿基本生活费要严格专款专用,严格把控发放对象,不得擅自扩大发放对象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农村户籍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应通过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卡通”集中统发,其余社会散居孤儿由民政部门统一在金融机构办理个人账户,并负责将存折或银行卡发放到孤儿个人或监护人手上。儿童福利机构必须要设立独立的集体账户,孤儿基本生活费的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每季度)在院内进行公示。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切实加强孤儿基本生活费监督管理,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按照省财政厅等十三个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集中统发目录>的通知》(黔财基20202要求县(市、区)民政局于每月月底前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到位,并于次月5日前上报发放凭证到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10日前将本地区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和发放情况联合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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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链接

http://mzj.zunyi.gov.cn/zwgk/fdzdgknr/zcjd/202103/t20210317_6721939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