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责任 科室 |
追责对象 范围 |
备注 |
|
1 |
行政 许可 |
权限内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7条、第9条、第18条、第19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12、13、15条 |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2 |
行政 许可 |
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第6条、第15条、第16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2、34、37、38、39、40、42、44、61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9、11、12、15、16、17、19条 |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3 |
行政 许可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慈善法》第22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慈善法》第108条 |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4 |
行政 许可 |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628号修订)第8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社会事务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5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5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召开理事会或董事会通过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对申请材料初审,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6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18条第2款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召开理事会或董事会通过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对申请材料初审,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8条 |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7 |
行政 给付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4条、第7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4条 |
社会事务科、救助站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8 |
行政 确认 |
慈善组织认定 |
《慈善法》第10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慈善法》第108条 |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9 |
行政 确认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 第14号)第14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民政部令第16号)第2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民政部令第16号)第2条 |
社会事务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0 |
行政 检查 |
对慈善活动或涉嫌违反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的监督检查 |
《慈善法》第92条、第93条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慈善法》第92条、第93条 |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1 |
行政 检查 |
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 |
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2 |
其他类 |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备案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4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召开理事会或董事会通过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对申请材料初审,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3 |
其他类 |
社会团体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备案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16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召开理事会或董事会通过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对申请材料初审,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 |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4 |
其他类 |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 |
《慈善法》第23条 |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慈善法》第23条 |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5 |
其他类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
《慈善法》第24条 |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慈善法》第24条 |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6 |
其他类 |
接受并审核捐赠人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停止履行捐赠义务的报告 |
《慈善法》第41条 |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慈善法》 第41条 |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7 |
其他类 |
慈善信托设立备案 |
《慈善法》第45条 |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慈善法》第45条 |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8 |
其他类 |
慈善信托变更备案 |
《慈善法》第47条 |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慈善法》第47条 |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9 |
其他类 |
慈善组织变更捐赠财产用途备案 |
《慈善法》第55条 |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慈善法》第55条 |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政策通知公示
遵义市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19项)
2020/08/20 9.1k 阅读 304 点赞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通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