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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机关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保留(取消)理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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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高校毕业生困难证明 |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社厅 |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7〕4号) |
遵义市人社局、扶贫、民政 |
建议取消,此项工作由人社部门收齐名单后民政部门比对即可 |
建议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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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城市低保家庭学员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贵州省人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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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 |
建议取消,此项工作由人社部门收齐名单后民政部门比对即可 |
建议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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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查意见 |
省民政厅 |
《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
建议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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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
省民政厅 |
《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黔民发﹝2014﹞47号)第二项第(五)小项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避免引起村民矛盾纠纷 |
建议保留 |
政策通知公示
遵义市民政局省内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清单(2020年版)
2020/09/13 7.1k 阅读 313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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