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遵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遵府办函〔2017〕7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保障特困供养对象日常生活,依据《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扶贫办关于印发<遵义市2020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和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遵市民政发〔2020〕1号)中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现将2020年度我市特困供养月标准通知如下:
一、基本生活标准
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标准应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为体现其城乡统筹,我市特困供养集中供养生活标准和分散供养生活标准为统一标准。
2020年,我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应按照当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1.3倍给予待遇,供养标准随低保适时标准调整。其中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仁怀市、赤水市特困供养对象月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保障金额878元﹝测算公式为:675(遵义市2020年一档城市低保标准)×1.3﹦878(四舍五入)﹞;绥阳县、桐梓县、正安县、道真县、湄潭县、余庆县、务川县、习水县、凤冈县特困供养对象月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保障金额813元﹝测算公式为:625(遵义市2020年二档城市低保标准)×1.3﹦813(四舍五入)﹞。
特困集中供养在基本生活标准外,应适时增加全失能供养人员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购买特殊护理床等设施设备。
特困救助供养机构内集中供养零用钱标准不低于每月保障金的10%,可根据供养对象在院劳动、友善相处、相互帮助等表现制订奖惩制度。
二、护理补贴标准
(一)划分原则。按照《遵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规定,依据特困供养对象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能力进行评估,分为全护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自理标准。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全护理标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半自理标准;6项都能自主完成且在政府设立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全自理标准。
(二)执行标准。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护理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护理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执行,具有自主能力护理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执行。
(三)具体标准。按照《遵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遵府办函〔2017〕77号)规定,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护理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2019〕16号)规定,2020年遵义市一类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90元/月,二类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70元/月,三类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70元/月。
其中: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赤水市、仁怀市失能护理补贴标准为1790元/人/月,半失能护理补贴标准为1074元/人/月,全自理对象护理补贴标准为358元/人/月。
桐梓县、湄潭县、余庆县、绥阳县、习水县失能护理补贴标准为1670元/月,半失能护理补贴标准为1002元/人/月,全自理对象护理补贴标准为334元/人/月。
道真县、凤冈县、正安县、务川县失能护理补贴标准为1570元/月,半失能护理补贴标准为942元/人/月,全自理对象护理补贴标准为314元/人/月。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可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三、工作经费
根据《遵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遵府办函〔2017〕77号)文件要求,特困救助供养工作经费按照实际特困供养对象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的标准,由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应随着物价上涨逐步调整提高。特困供养机构工作经费不足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该保障标准自2020年1月1日执行,并确保供养金按月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