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属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分支(代表)机构,整改一批不规范的分支(代表)机构,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分支(代表)机构,着力防范化解社会团体风险隐患,促进全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更加规范,发展秩序更加良好,服务效能更加有力,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时间安排
整治行动时间为2022年5月—7月10日。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5月5日—5月15日。各地民政部门召开业务主管单位协调会、社会组织座谈会和通过本地媒体传达专项整治行动精神,宣传整治任务,及时公布举报投诉方式。
第二阶段:全面落实阶段,5月16日—6月30日。各地民政部门组织本级登记的社会团体对分支(代表)机构情况进行摸排自查,并组织检查、抽查。市属社会团体对照整治任务内容完成自查。
第三阶段:工作总结阶段,7月1日—7月10日。各地民政部门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并报送工作总结和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
三、整治重点
各地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包括各种分会、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联络处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重点整治范围:
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3.另行制定章程的;
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5.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
6.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
7.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8.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9.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10.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11.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12.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13.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14.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15.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
16.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7.单独制度会费标准的;
18.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19.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
20.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对发现存在第1、8、9、10、11、12、13项情形的,社会团体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撤销,各地登记管理机关要及时予以行政约谈、责令终止,对不及时改正的,要对社会团体依法处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等。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较为轻微的,各地登记管理机关要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各级社会团体要对照以上20种情形认真开展自查,对存在相关情形的及时纠正违规行为,自纠情况及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将自纠情况报送本级登记管理机关,要通过自建、自办媒体,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四、整治方式
社会团体自查:全省社会团体对照此次整治的自查表20项内容进行自查,自查完成后,对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及整改完成时限。自查结果由社会团体公开,登记机关公示。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市属社会团体完成自查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需将有关工作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对照上述第4、6、7、8、9、12、15、16 情形,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填报指标进行审查。其中,近两年分支(代表)机构无业务活动情况属于第12条;在分支(代表)机构中有财务收支,纳入其他单位核算或独立核算的属于第15条;在分支(代表)机构中存在有财务收支,独立核算的属于第16条。
登记管理机关抽查:登记管理机关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级评估、专项审计、群众反映问题、来信来访投诉举报等进行重点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各地民政部门和市属社会团体要充分领会抓好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重大意义,把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更加增强“四个意识”,更加坚定“四个自信”,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全力推进专项整治行动走深走实,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统筹安排,一体谋划,总体部署,明确时间表,画好路线图,严守责任线。建立主要领导同志亲自研究、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要加强定期调度,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整治行动如期推进。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要作为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人,严格自查自纠,确保分支(代表)机构合理设置、规范运行。
(三)加强宣传报道。各地民政部门要通过民政官网、地方政府网、微信微博、电视广播等平台,加大对整治行动的宣传和报道,及时曝光自查自纠工作不力、继续顶风违规设立分支(代表)机构、违规收费、超章程范围开展活动等负面典型。市属社会团体要通过自建、自办媒体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对自查自纠情况及时公布,积极维护社会团体的良好形象。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地民政部门要强化工作调度,明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联络员,及时反馈和上报工作信息。请于6 月8 日前上报第一次县(市、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于7月10日前形成总结报告(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实效、经验做法、困难和问题、意见建议等)经单位领导审定并加盖印章后,会同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报送市民政局。市属社会团体请于7月5日前将自查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将盖章PDF版和可编辑的文档版一并报送市民政局。
附件:1.县(市、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
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表
2022年5月5日
(联系人:程亮,联系电话:27615797,邮箱:zymzjshzzglk@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