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补助
(一)什么是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什么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三)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补助如何申请?
1.申请
由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供5项证明和资料:
(1)书面申请;
(2)儿童父母相关证明材料;
(3)儿童及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4)儿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和社保卡;
(5)《贵州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和申请材料核实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3.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接到申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从审批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4. 发放
我市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每月底前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统一发放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监护人个人账户。
集中养育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费,由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汇总信息,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资金需求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儿童福利机构。
(四)补贴多少?
2024年4月15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印发《贵州省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明确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新标准从2024年4月1日起执行。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190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1400元/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五)除了基本生活补贴外,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还可以享受哪些保障政策?
1.“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
资助范围:0-18周岁孤儿和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其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即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等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资金资助范围:诊疗费用、康复费用、特殊药品费用、辅具配置费用、体检费用、住院服务费用。
2.“孤儿助学”。
资助对象: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仍在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高等院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1万元助学金。资助时限: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有哪些流程?
1. 申请。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10 号)文件精神,2021年6月30日起,申请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
2. 受理。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并推送至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 资格初审。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 资格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格认定审核工作,并将办理结果通过全国系统反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 结果反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