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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 贵州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共同推进遵义市儿童福利体系示范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

2021/07/26 5.4k 阅读 315 点赞

    为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与儿童发展需要相匹配、探索与社会福利制度相衔接的儿童福利体系制度,形成可在全省推广复制的经验办法,省民政厅、遵义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遵义市开展为期三年的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示范创建工作,共同推进遵义市儿童福利服务保障事业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以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和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类保障、解困优先的原则,着力解决儿童基本生活、健康成长的迫切问题,积极探索构建儿童福利制度和服务体系,推进遵义市儿童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解困优先的原则。在制定政策规划、提供福利保障服务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确保儿童在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享有制度保障和专业服务。

(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既充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作用,切实履行政府保护儿童权益的职责,又广泛动员社会组织,逐步形成儿童福利服务社会化体系。

(三)坚持分层推进、分类保障的原则。本着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量力而行、适度普惠的宗旨,逐步扩大儿童服务保障范围,根据不同儿童群体需求,分类给予保障。坚持福利制度和福利服务并重,建立惠及不同类型儿童的补贴制度,又切实加强服务机构的布局和建设,努力为儿童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促进儿童福利制度可持续、可复制、可借鉴。

三、工作目标

坚持儿童优先原则,立足遵义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整合公共资源,加大投入力度,扩大福利范围,完善保障措施,不断提高儿童福利保障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满足儿童生存发展需要,切实维护好儿童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起与遵义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儿童生存发展需求相匹配,与其他社会救助、福利制度相衔接,以生活保障、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儿童保护等为主要内容,建立城乡一体化、保障制度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的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

四、重点内容

(一)探索建立特殊儿童群体分类保障体系

1.明确儿童分类。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三个月以上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困境儿童是指因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分为以下四类:一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二是贫困家庭儿童。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困难的儿童,包括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儿童。三是自身困境儿童。指因自身重残导致医疗、康复、教育、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四是临时困境儿童。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2.强化生活保障。着力保障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落实孤儿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适时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至毕业为止。及时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对因自身残疾、疾病、行为严重失范等原因导致康复、照料、护理、教育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遭受虐待、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而陷入困境的儿童,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对接,及时有效开展救助工作,依法保护儿童基本权益。

3.加强医疗康复。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医疗救助按各地医疗救助政策执行。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对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按规定发放护理补贴。对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由康复机构按规定提供基本康复训练,并给予医疗康复训练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各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贴标准执行,护理补贴、康复训练补贴可以重复享受;建立儿童早期筛查随报转介制度,推进儿童残疾筛查信息部门共享。进一步拓展“明天计划”,逐步将社会散居孤儿和贫困家庭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对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给予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和肢体矫治等基本康复服务补贴。对自费配置人工耳蜗等辅助器具的残疾儿童,适当给予补贴;完善弃婴和流浪乞讨儿童发现、护送、救治机制,对亟需医疗救治的弃婴和流浪乞讨儿童,实行首诊负责制,可先救治后结算。

4.完善教育保障。全面落实就学资助和教育帮扶政策,按政策要求,优先将孤、残、贫困儿童纳入资助范围,切实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完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布局,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建立健全残疾儿童教育评估制度,轻度残疾儿童实行随班就读,中重度、生活可以自理的残疾儿童实行到特殊教育学校或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重度且生活无法自理的残疾儿童实行送教上门;大力实施民政部“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年满18周岁孤儿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学年资助1万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

(二)探索推进儿童福利服务机构转型发展

5.扎实推进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建设。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承担着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大力推进遵义市未成年保护中心按照人员、场地、经费相对独立的原则抓好建设使用工作,切实发挥其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关爱救助保护工作,为特殊儿童群体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6.拓展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加强遵义市儿童福利院建设,完善设施设备,增强人员队伍,提升专业服务水平,不断拓展地市级儿童福利机构集养、治、教、康于一体的社会服务功能,发挥特殊教育学校分校的作用、完善特殊教育班级分类,将“关门办院”转为“开门办院”,为全市0至6岁的孤弃儿童和6岁以上的残疾孤儿服务。红花岗区儿童福利院、凤冈县儿童福利院、仁怀市儿童福利院、正安县儿童福利院要加快实施提质增效,向周边县(市、区)覆盖,确保通过评估,无监护人或监护人监护能力差的孤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部纳入集中养育。凤冈儿童福利院可以覆盖到湄潭县和余庆县;正安县可以覆盖到务川县和道真县;仁怀市可以覆盖到习水县和赤水市。没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的县(市、区),要依托“十四五”申报项目和整合现有资源,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确保每个县级城市必须要有一个开展儿童福利工作的实体机构。

7.探索推进镇村两级儿童福利阵地建设。一是建立儿童福利督导站。在乡镇建立乡镇儿童福利督导站,由儿童督导员负责,对所辖区内儿童主任进行管理和指导,利用全国金民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及时录入、更新人员信息,利用建立微信PC端,实现线上线下双重管理。二是建设儿童之家。在村一级积极推进“儿童之家”建设,努力把“儿童之家”打造成关爱保护儿童的前沿阵地,打造成儿童类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提供关爱服务的爱心场所,按照硬件“五有”,软件“五全”(即有活动场地、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宣传阵地、特色项目,机构健全、制度齐全、计划周全、队伍健全、资料齐全)的标准缺什么、补什么,尽快补齐儿童福利基础设施短板。儿童之家定期进行开放,由儿童主任负责(可以购买服务),主要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按季度更新基本信息台账,协助特殊困难儿童及家庭申请救助;并定期随访、指导和督促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定期向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告工作情况;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关爱活动,对辖区内的每一个儿童实现精准帮扶。

(三)探索加强儿童福利服务工作队伍建设

8.加强机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充实儿童福利机构专业力量,加强医护、康复、特教、社工等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指导儿童福利机构进一步优化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制度,对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人员落实特教津贴。将儿童福利机构内医护、教师、康复、社工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纳入相应职称评聘体系,适当调整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重视和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化建设,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切实提升行业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参照当地当年度护理人员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孤残儿童护理员收入水平,引导、鼓励大中专院校护理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孤残儿童护理工作。

9.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各地要坚持选优配强,确保有能力、有爱心、有责任心的人员从事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做到事有人干、责有人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儿童督导员”、村(居)民委员会由“儿童主任”分别负责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应按照“分层级、多样化、全覆盖、可操作”要求,着力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人员的培训工作,定期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培训,每年至少轮训一次。做到培训对象重点考虑、培训层级关口前移。

(四)探索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服务工作

10.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将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资金投入,重点购买走访核查、热线运行、监护评估、精准帮扶、政策宣传、家庭教育、督导检查等关爱服务。要加大政府购买心理服务类社会组织力度,有针对性地为精神关怀缺失、遭受家庭创伤等儿童提供人际调适、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专业性关爱服务,促进身心健康。引导承接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优先聘请村(居)儿童主任协助开展工作。同时,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有效解决儿童福利机构人员不足的问题,提升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能力。

11.培育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通过政府委托、定点扶持、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种方式,积极培育儿童服务类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及志愿服务组织。支持社会组织加强专业化、精细化、精准化服务能力建设,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

12.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活力。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工作者等专业人员,针对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亲情关爱、权益维护等服务。动员引导广大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力量深入贫困地区、深入贫困服务对象提供关爱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重点加强贫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救助帮扶,引导企业督促员工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五)探索健全完善儿童福利服务工作机制

13.健全依法落实监护责任机制。对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仍不改正的家庭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其生父母或养父母的法律责任;对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未成年人的父母要尽量做到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留家照料,或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暂不具备条件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责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应当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社区)和子女就读学校(幼儿园)。

14.健全工作领导机制。把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明确建设目标,层层分解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推动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特别是解决儿童工作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工作的薄弱环节,补齐短板,提升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儿童的合法权益。

15.健全部门协作机制。民政部门充分发挥牵头职能,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宣告儿童父母失踪、死亡及撤销父母监护权等案件设立绿色通道,及时将法律文书抄送儿童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及儿童权益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支持起诉维护合法权益,对有关部门不履行相关职责的应当提出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编制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加强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人员队伍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儿童福利保障项目审批和核准工作,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教育部门要落实适龄儿童控辍保学、教育资助、送教上门等政策,为机构内的儿童就近入学提供支持,对有特殊困难的儿童优先安排在校住宿,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成立特殊教育学校。公安部门要及时受理有关报警、求助,依法做好弃婴(儿)的身份确认和护送,按政策为无户籍儿童办理入户手续、对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监护人进行批评训诫、对儿童遭受家庭暴力及其他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为被执行强制措施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提供帮助。同时,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寻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通过信息共享、书面函复等途径,向民政部门或相关当事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财政部门要做好儿童福利服务经费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机构内专业人员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培训等工作提供支持,要加强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和职业技能培训。卫健部门做好受助儿童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会同民政部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对救助机构和托养机构疾病防控和内设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康复护理及医疗费用进行监管。医保部门依据民政部门提供受助儿童的名单,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受助人员实施医疗救助,保障其基本健康权益。共青团组织要利用12355未成年人保护专线,做好未成年人心理咨询服务。妇联组织要将倡导家庭文明、儿童保护,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纳入家庭教育工作内容;要充分发挥村(居)妇联主席、妇联执委作用,加强对孤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组织要积极维护残疾儿童权益,大力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提高康复教育保障水平。各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为开展查验工作提供支持,切实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16.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各地要把防范化解儿童福利领域重大风险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及时发现风险于萌芽,防范化解于未然。继续开展“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指导各地有效解决儿童无人监护、无户籍、失辍学等问题,做到随时发现、随时报告、随时解决,切实保障好广大儿童的合法权益,推动新时代儿童福利工作高质量发展。儿童遭受家庭暴力及其他不法侵害时,儿童主任、儿童督导员在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同时,应同时向当地留困小组办公室报备。

五、方法步骤

(一)打基础、建机构、强队伍之年(2020年至2021年9月)

1.抓分类保障工作。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孤儿提标工作,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综合系统工作;完成儿童主任、儿童督导员录入全国金民系统工作;积极开展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

2.抓实操业务培训。2021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务实能力培训工作。村居(社区)儿童主任实操业务培训各地按照计划组织培训。

3.抓基础设施建设。2021年9月底前:按照人员、场地、经费相对独立的原则完成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并投入使用;按照养、治、教、康于一体的要求,提高市儿童福利院服务能力;完成红花岗儿童福利院、凤冈县儿童福利院的改造工作,主要包括康复、基础设施建设、消防整改、购买服务等项目;完成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儿童服务中心建设并投入使用。

4.抓实体机构建设。2021年9月底前:按照每个县级城市必须要有一个开展儿童福利工作的实体机构的要求,督促指导播州区、汇川区、桐梓县、绥阳县、湄潭县、余庆县、务川县、道真县、习水县、赤水市和新蒲新区抓好落实。

(二)重管理、提质效、稳推进之年(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

2021年12月底前:梳理汇总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运行中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总结机构运行和管理经验。2022年3月底前:对各地、各机构进行督查检查,分析研判示范创建工作实效,提出具体整改措施。2022年6月底前:完善奖惩措施,对示范创建工作重视、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示范创建工作推进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确保儿童福利体系示范创建工作顺利实施。

(三)出成绩、成经验、抓常态之年(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

8月底前:收集汇总各地、各机构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梳理工作亮点和好的做法。10月底前:指导各地、各部门完成试点工作经验材料,形成遵义市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经验材料并报省厅和市政府。12月底前:形成儿童福利体系建设长效机制并常态抓好落实。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省民政厅、遵义市人民政府共同组建遵义市儿童福利体系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协商解决儿童福利体系示范创建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难点问题。领导小组由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和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社会组织管理局、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社会救助处、社会事务处、儿童福利处、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局、市医保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各县(市、区)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业务负责人、市民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和市儿童福利院相关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有关文件,由市民政局代章。

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组织召开,根据儿童福利体系示范创建工作的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审议、审定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阶段性成果。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和交办事项,审议、协调具体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推进工作进度等。

(二)加强督促检查

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将儿童福利体系示范创建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加强对儿童福利体系示范创建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或落实责任追究,确保示范创建取得实效。

(三)加强考核评估

切实开展对儿童福利体系示范创建工作目标、重点示范创建任务分解落实情况的检查、评估、验收,及时总结推广示范创建过程中出现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更好地推动儿童福利体系示范创建工作创新、科学发展。

(四)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舆论引导、政策宣传、信息传播等多种途径,加大儿童福利体系示范创建工作的宣传力度,促进社会公众深入了解、参与和支持示范创建工作,营造积极的社会舆论氛围。


遵义市人民政府   贵州省民政厅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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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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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