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教育保障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的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学,与城镇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条科学规划城乡学校布局,准确把握城乡适龄人口及中小学在校生增加规模,做好学校网点布局规划,留足教育备用地,分期建设学校,做好新增学校师资配备、师资专项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落实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教育政策。对农业人口户籍迁入城镇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义务教育阶段的落户人员子女到公办学校就读。对原在民办学校就读的落户人员子女,可优先转学到有学位的公办学校。对落户人员子女在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接受教育的,按国家规定可从原户籍地就读园(校)转入户籍迁入地园(校)。对公办学校因学位紧张,导致暂时不能安置入学的,可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安置到民办学校就读,一旦公办学校有学位,优先解决。
第四条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居住证暂行条例》精神,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区)制定具体政策,确保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教育权利,对达到入学年龄的居住证持有人的随迁子女安排在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并平等享有在当地参加中考的资格和录取方式。
第五条对不符合办理居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达到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要求的,按照相对“就近、方便”的原则安排其到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就读。
第六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完成义务教育后,可在就读学校或回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报名。
第七条鼓励各县(市、区)出台具体措施,扩大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子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的保障政策。
2018-91附件:《遵义市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汇编20181221 A4纸手册.pdf.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