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市)医疗保障局,市直管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维护参保群众身体健康,现将有关工作提示如下。
一、发热门诊就医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看病就医可以使用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报销有关医疗费用(含药品、诊疗费用等),年度报销限额为200元;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报销限额使用完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或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可通过门诊留观待遇结算其发热门诊医疗费用。
二、个人自付费用
职工医保参保人及其个人账户授权使用人在发热门诊看病就医的个人自付费用可以使用个人账户结算,核酸检测费用可以使用个人账户进行结算。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立即将本工作提示转发辖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并及时、准确落实上述政策措施,要加强医保信息系统维护力度,及时解决参保人就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参保人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因新冠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凭有效就医凭证(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等方式)直接结算。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优化经办服务,特殊情况可由医保经办机构予以手工审核报销。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保障参保人就医权益,充分配备发热门诊必需药品,按医保政策待遇报销有关医疗费用,并认真做好医保政策宣传,主动及时协调医保部门解决群众就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